項目經理等考核不合格的,一律停職停崗!發生死亡事故,限制投標!
發布日期:2021-02-22
2月20日,安徽合肥印發《2021年軌道交通工程安全監管工作要點》。
對項目經理、項目總監、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關鍵崗位人員開展培訓考核,全年考核人數不少于300人,對考核不合格人員進行通報,書面通報企業總部,一律暫?,F崗位工作。
發生致人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責令涉事施工、監理企業所有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全面停工整改,對責任企業和人員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暫停執業資格、信用扣分。
全年開展不少于4次全覆蓋專項檢查,對排名后3%的項目和企業全市通報批評、約談、信用扣分。
不定期開展關鍵崗位人員在崗履責檢查。
將有重大危險源、工傷投訴多、發生過事故、各項檢查反映差的項目和企業確定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監督頻次。
通知原文:
關于印發《合肥市2021年軌道交通工程安全監管工作要點》的通知 合建〔2021〕23號 合肥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合肥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各軌道交通工程參建單位: 現將《合肥市2021年軌道交通工程安全監管工作要點》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合肥市城鄉建設局 2021年2月20日 合肥市2021年軌道交通工程安全監管工作要點 一、總體思路 2021年是實施“十四五”規劃、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的第一年,是偉大的中國共產黨100周年華誕。我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監管工作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立足本職崗位,優化監督模式,提升監管效能,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統籌常態化疫情防控,不斷推動我市軌道交通建設高質量發展。 二、工作目標 樹牢“隱患就是事故”理念,堅持關口前移,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得到有效落實,工傷責任事故及亡人事故總起數、傷亡人數雙下降,力爭實現“零死亡”,堅決遏制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三、重點工作 (一)推行差異化監督,落實參建各方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通過日常巡查和程序監督對項目和企業開展安全狀態評估,將有重大危險源、工傷投訴多、發生過事故、各項檢查反映差的項目和企業確定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監督頻次。狠抓各方關鍵崗位人員在崗履責和安全管理體系建設,不定期開展關鍵崗位人員在崗履責檢查,對每個季度累計超過2次未在崗履責的項目經理、項目總監及所在企業進行信用扣分,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通報批評。 (二)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構建風險分級防控、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 以重大風險源監督管控為核心,堅持專家論證、條件核查、過程管理、責任追究四項原則,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長效機制。針對高墜、機械傷害、起重機械傾覆、基坑坍塌、有限空間中毒窒息等易發事故類型,全年開展不少于4次全覆蓋專項檢查,對每次專項檢查中前3位的項目和企業全市通報表揚、信用加分,排名后3%的項目和企業全市通報批評、約談、信用扣分。 (三)規范工傷處理機制,研判形勢以案示警 按照我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合肥市建筑施工工傷處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合建質安〔2020〕46號)要求,各方責任主體應做好工傷事故調查、警示教育、工傷認定理賠工作。定期分析研判工傷事故形勢,設立“工傷案例警示臺”,敦促發生工傷責任事故(含亡人責任事故)的項目承建單位負責人作專題剖析反思,以案示警、以案為戒、以案促改。軌道行業全年實現工傷事故起數和受傷人數雙下降,全年工傷事故起數和受傷人數控制在12起(人次)以下。 (四)加強文明施工揚塵防治,推進安全標準化建設 做好文明創建、揚塵防治工作,堅持揚塵防治“六個百分百”,嚴抓施工用地被用作渣土堆場及超期占用,推行盤扣架、濕噴混凝土、自動監測、鋼支撐軸力伺服等新技術應用,全年創建市級及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工地不少于5個。 (五)開展關鍵崗位人員培訓考核,提升現場管理能力 對項目經理、項目總監、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關鍵崗位人員開展培訓考核,全年考核人數不少于300人,對考核不合格人員進行通報,書面通報企業總部,一律暫?,F崗位工作,并與個人職位、績效掛鉤。加強對管片拼裝工、注漿工以及盾構司機從業管理,建立培訓上崗制度。 (六)線上線下相結合,打造軌道講堂升級版之“云講堂” 根據疫情防控形勢,采取線上為主線下為輔的方式保證軌道講堂的延續性,打造軌道講堂升級版之“云講堂”,全年計劃開講不少于5堂課。采用監管人員和專家授課、項目經驗成果交流、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等方式充實軌道講堂內涵。 (七)建立安全生產負面清單,嚴管重罰促責任落實 1.發生致人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責令涉事施工、監理企業所有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全面停工整改,責令建設單位在全市范圍開展警示教育,責令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按“四不放過”原則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行政、經濟問責處理,建設單位按合同文件對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履約處罰。根據事故調查報告責任認定,對負有責任的企業和人員進行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暫停執業資格、信用扣分等行政處罰。 2.發生致人重傷的工傷事故,發生電力市政管線事故或群體性事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拒不執行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停工、責令采取措施排除重大事故隱患等指令,瞞報各類事故。責令涉事項目全面停工整改,責令建設單位在全市范圍開展警示教育,責令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按“四不放過”原則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行政、經濟問責處理,建設單位按合同文件對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履約處罰。市城鄉建設局進行立案調查,對負有責任的企業和人員進行信用扣分等行政處罰。 附: 軌道交通工程安全生產負面清單